破坏文化 敌对势力的重要目标
文化-思想领域始终是一条激烈斗争的战线,有时硝烟弥漫,有时暗流涌动,长期以来一直是敌对势力、反动组织和政治机会主义势力竭力进行渗透破坏的重点领域。根本目的,就是企图动摇人民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妄图实现所谓“和平演变”战略,制造政治和社会动荡。
    |
 |
|
2025年全国新闻论坛期间举行的一场专题研讨会。(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
敌对势力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包括炮制和传播宣扬与马列主义相对立政治理论的文化产品,贬低胡志明思想的价值,利用文化产品歪曲、抹黑社会现实,煽动群众情绪,输入外来文化价值,推行所谓“文化侵略”战略等。尤其是,他们不断攻击越南的文化管理方式,借此歪曲事实,诬称越南不保障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并进一步否定越南对文化权利的保障。
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既具有普遍价值,同时又涉及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多个高度敏感的领域。因此,这一领域往往成为敌对势力、反动组织和政治机会主义势力进行歪曲宣传的重点。他们有意脱离越南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和具体国情,对相关问题进行片面解读、绝对化处理,甚至蓄意曲解。
敌对势力惯用的一种手法,是将一切内容管理行为简单等同于“审查”,把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歪曲为“打压创作自由”。他们往往借助个别案例,将其上升为整个制度的“本质特征”,甚至把仍可讨论的行政决定,武断地指责为越南“不尊重人权”的所谓“证据”。在网络空间,这种简单化、极端化的叙事方式,往往比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全面分析更容易传播。
全国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教授、博士裴怀山表示,从学术和法理角度来看,我们也应当准确表述这一问题,不宜绝对地宣称越南完全不存在任何内容监管机制。《新闻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印刷、传输和播出前不实行审查制度。但在电影、出版以及其他部分文化领域,仍依法实行编辑、出版登记、影片分级、发行许可、送存备案、事后监督以及违法行为处理等管理机制。
    |
 |
|
全国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教授裴怀山。(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
裴怀山副教授、博士强调:“需要明确区分的是,任意进行思想审查与依法开展内容管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年龄对电影进行分级、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侵害、防止煽动暴力和仇恨、防止侵犯他人名誉、人格尊严或隐私权,并非越南独有的做法,而是各国政府在协调个人自由与他人权利及公共安全之间关系时所承担的正常职责”。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规定,视听媒体服务不得含有煽动暴力或仇恨的内容,同时必须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并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取相关服务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也要求各国在保障儿童获取多样的信息的同时,制定适当的指导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和资料的影响。
总之,我们必须对有关越南文化权利的各种歪曲言论保持高度警惕。文化领域本身具有较强的价值判断和主观因素,因此,对其进行认识和评价,更应坚持马列主义的方法论,即坚持客观、全面、历史具体和发展的原则。缺乏理性分析和独立判断,盲目迎合部分社会舆论,极易落入敌对势力、反动组织和政治机会主义势力精心设下的舆论陷阱。
文化权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
近年来,越南在人权特别是文化领域人权保障方面,无论是在理念认识还是实践层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文化权利日益被视为不仅包括“观看”和“欣赏”的权利,而且包括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文化创造权、维护文化认同的权利,以及分享文化创造成果的权利。
    |
 |
|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文化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武氏芳厚。(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
据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文化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武氏芳厚介绍,这一领域取得的首要成就,是文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更加适应新时代文化发展的需要。文化、艺术、文化遗产等领域的一系列专门法律相继出台,逐步填补了法律空白,提升了国家文化治理效能。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各类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大量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被创作、生产、传播和投放市场,更好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与传承,文化产业受到高度重视并持续发展,已初步为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作出积极贡献。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有力提升了越南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文化软实力。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25—2035年国家文化发展目标计划》已经获批实施,2025—2030年阶段的实施资金总额不少于122.25万亿越盾。该计划有效缓解了文化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保障人民文化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文化创新空间和公众获取文化产品的渠道得到显著拓展。
    |
 |
|
俄罗斯歌手、演员、模特索尼娅·菲尔索娃(Sonya Firsova)。(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
在线发行平台、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正在使图书等文化产品更快、更广泛地惠及公众。不仅文化产品经营者,越南和外国文艺工作者也普遍认为,越南拥有开放、包容的文化创作环境。俄罗斯歌手、演员、模特索尼娅·菲尔索娃(Sonya Firsova)表示:“对我而言,遵守一些文化规范完全没有问题。毕竟,当你来到一个新的国家时,就应该了解当地的文化和传统,这是对当地社会的尊重。我认为,许多外国人都会这样做,这正如越南所说的‘入乡随俗’。我一直在越南从事艺术活动,从未觉得自己的艺术表达受到限制”。
记者采访的文化领域相关人士普遍认为,文化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不与创作自由和传播自由相矛盾。创作自由固然十分重要,但与绝大多数人权一样,它并不是一项绝对、毫无限制的权利。
越南《电影法》、《出版法》等法律禁止宣扬侵略战争、暴力和民族仇恨的内容,禁止侵害名誉、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禁止侵犯儿童权利、损害国家主权以及破坏全民族大团结的内容,其法律依据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其他主体合法权利的需要。《出版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的内容和行为,同时也规定了主管机关因作出错误决定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电影法》进一步补充了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保障性别平等以及依法处理未按规定进行影片分级传播行为等要求。
裴怀山副教授强调,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就是,电影法律并非机械地禁止作品表现邪恶、战争或暴力。法律明确区分了煽动、鼓吹犯罪行为,与通过展现相关内容只在揭露、批判、谴责罪恶、弘扬正义和彰显人文价值。这正是艺术创作应当拥有的必要空间。
    |
 |
|
越南嘉莱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传承工作,积极向青年一代开展传统宣传教学活动。(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
尽管如此,为进一步推动文化权利保障,仍有观点认为,应当加快实现从“管理文化活动”向“创造条件保障全民行使文化权利”的理念转变。国家不仅要制止错误和消极现象,更应积极创造空间、机会和资源,促进正确、美好、创新的文化成果不断涌现。为此,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更加明确、统一,并具备更强的可预期性。对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应制定更加具体、清晰的认定标准,避免因概念过于宽泛而导致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文化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博士武氏芳厚认为,国会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文化权利法,以全面落实国际承诺和宪法关于文化权利的规定。该法应明确界定公民文化权利的具体内涵,包括享有文化遗产、参与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等权利,同时明确国家及相关主体在保障这些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文化权利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建立统一、透明的文化权利法律框架,改变目前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的状况。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