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既符合越南国情和发展实践,又充分彰显了越南作为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在人权保障方面与国际人权标准的高度契合。
国际社会人权事业的积极参与者
越南在刚刚走出战争、国家各领域仍面临诸多困难的背景下,便开始加入重要国际人权条约。这充分体现了越南党和国家致力于按照国际人权标准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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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技术总局354军医院医生在清化省安寿乡为当地优抚对象开展义诊、健康咨询并免费发放药品(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
在对外工作中,越南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UPR)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近年来提交的国家报告表明,越南持续完善法律制度,不断加强对话与国际合作,坚持以尊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本国实际国情为基础推进人权事业。越南日益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论坛,全面、认真履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项目所作承诺,切实履行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人权研究院院长、副教授、博士祥维坚指出,越南在人权领域的国际贡献正不断实现从“积极参与”向“主动建言、共同建设并引领部分倡议”转变。越南始终是国际社会中积极、负责任且作出务实贡献的重要成员。国际信誉并非源于自我赞誉,而是体现在各国的信任票、凝聚共识的能力、获得通过的倡议以及切实履行的承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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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人权研究院院长、副教授祥维坚(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
越南在人权领域始终坚持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与理解-对话与合作-人人享有人权”。越南不否认各国在人权实践中存在差异,但认为这种差异绝不能成为强加于人、制造对立或将人权问题工具化、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与此同时,国家主权也不能成为回避已自愿承担国际义务的理由。上述两项原则应当在相互平衡、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得到共同遵循。
人权受到法律保障
河内法律大学副教授、博士阮全胜表示:“在越南法律体系中,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公民权利最坚实的基础是2013年《宪法》。这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件不仅确认了人权和公民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国家在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公民权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被视为越南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越南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具体化和完善,逐步涵盖了人权的绝大多数基本权利领域。阮全胜副教授、博士介绍,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民事法》、《刑事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信息获取法》、《新闻法》、《信仰宗教法》等专门法律,为相关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就业法》、《社会保险法》、《诊疗法》、《教育法》、《住房法》、《土地法》等法律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特别是,越南还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专门法律体系,切实保护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儿童法》、《残疾人法》、《性别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打击人口贩运法》以及《未成年人司法法》等。
当前,越南立法理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实现了从“确认权利”向“建立权利实现和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转变,着力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并切实享有各项权利。
关于在新阶段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27号决议明确提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完善国家制度体系的核心目标。随后颁布的《关于改革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适应新时代国家发展要求的第66号决议》进一步要求,坚持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推进立法工作,并将法律实施质量作为衡量法律体系运行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越南治政思维由“管理型”向“服务型、发展型、权利保障型”转变。
可以看出,越南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入了绝大多数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儿童权利公约》(CRC)、《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等。2015年,越南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进一步彰显了越南坚定维护人的尊严和个人自由权利的承诺。此外,作为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越南已加入25项涉及劳动权利的国际劳工公约,内容涵盖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以及禁止强迫劳动等多个领域。
将上述国际承诺转化为国内法律规范,不仅是越南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也是越南主动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越南在人民受教育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最有力的证明,就是越南多次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特别是,2025年10月14日,越南以亚太地区最高票(180票)成功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26—2028年任期成员,进一步彰显了越南在全球人权保护领域的地位、信誉和国际影响力。
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是始终坚持的目标
越南在人权保障和促进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一些敌对势力却打着所谓“维护民主、人权”的幌子,蓄意歪曲刑事案件事实,攻击越南法律制度,并炮制片面失实的报告,企图抹黑越南的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一些境外组织和个人散布的论调和指责毫无事实依据,荒谬至极,令人难以接受。
例如,7月23日下午,在越南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就记者提问要求越方回应“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发表声明,要求释放5名因涉及《与青述说-关于光亮的新叙事》一书案件而被起诉人员一事,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范秋姮明确表示:“所谓‘人权观察’组织提出的指责,不值一评。”
这一事例再次表明,敌对势力发出的零星杂音和毫无根据的指责,根本无法否定越南在人权保障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越南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明确指出:“党和国家的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真正立足于人民的需求、愿望以及合法、正当权益,把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公民权利,以及人民的幸福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和奋斗目标的重要标准。”
对此,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人权研究院院长、副教授、博士祥维坚表示,越南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宪法框架不断健全完善。2013年《宪法》专设第二章,对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系统规定,确立了国家在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责任。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与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权、集会权、结社权、示威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权、申诉和控告权,以及获得公正审判和无罪推定等权利。这些宪法规定已成为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准则。
此外,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充分保障和广泛实践。在越南第十六届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中,全国约有7,620万名选民参加投票,投票率达到99.70%。第十六届国会依法选举产生500名国会代表,其中女性代表150名,占30%;少数民族代表76名,占15.2%;党外代表18名,占3.6%;专职代表比例预计达到40%,为历届最高水平。
这些数据充分表明,越南人民广泛、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有力驳斥了所谓“越南人民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或“国家代表机构由封闭、僵化的单一结构构成”等毫无根据的错误论调。
被羁押的人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敌对势力蓄意歪曲事实,捏造所谓越南在羁押管理工作中“侵犯人权”的论调。对此,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人权研究院院长、副教授、博士祥维坚强调,越南法律绝对禁止酷刑、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以及任何不人道待遇,并建立了相应的预防、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绝不能依据未经证实的指控,或者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便盲目地将其归纳为“越南国家政策”等问题。另一方面,对一国人权状况的评价,应当以法律标准、人民实际享有权利的程度以及权力监督机制为依据。要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综合考察那个国家的国际义务履行情况、国内法律制度、羁押条件、监督机制以及教育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等相关政策。
事实上,越南在落实国际法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任意拘押规定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根据2013年《宪法》规定,任何人均不得遭受酷刑、暴力、逼供、体罚或者其他任何侵犯身体、健康、侮辱名誉和人格尊严的待遇。为具体落实宪法规定,2014年11月28日,越南国会批准加入并实施《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此外,《2015年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补充)、《2015年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2015年拘留、羁押执行法》、《2011年申诉法》、《2011年举报法》、《2019年刑事判决执行法》以及《2017年国家赔偿责任法》等法律,进一步将2013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制度化。
祥维坚副教授、博士认为,越南的刑事政策不仅注重依法惩治犯罪,更强调教育改造、恢复重建和重新融入社会。真正具有人道精神的刑事政策,应当让刑满释放人员拥有重新开始人生的机会。如果只是打开监狱的大门,却关闭就业、信贷和融入社会的大门,那么教育改造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