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履行新闻自由 符合国际人权法
2018/02/26, 20:38 (GMT+7)
人民军队:近期,越共十二大书记处已颁发关于继续落实越共十大书记处关于新形势下人权保障工作的44号指示的通知。
该通知重申越南党、国家的一贯立场就是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其中有新闻自由权,并继续更好地发挥这个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这些显著成就已驳斥对越南新闻自由乃至越南人权保障工作的歪曲论调。
国际法上的新闻自由权
在国际上,新闻自由权已得到国际法明显规定。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第19条强调,人人有权持有个人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言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过,此项权利得受某些限制。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第19条明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也强调:“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许多国家的法律也对新闻自由权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强调行驶此项权利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德国宪法第5条规定,人人用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播个人的意见的权利。这部宪法第18条也强调,凡滥用言论自由,尤其是新闻自由、宣传自由等,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应剥夺此等基本权利。
在被视为“新闻自由的国家”的美国,该国刑事法第2358条规定严禁利用新闻自由以鼓吹用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消灭政府的行为。
这样,国际法和各国法律都强调,新闻自由权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行驶此项权利时,公民得受一定的限制,旨在保卫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越南国家的一贯观点
胡志明主席和越南共产党一向奉行尊重和保障包括新闻自由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观点。在内化国际人权法关于新闻自由权的基础上,越南1946年宪法强调,人民有新闻自由权,行驶此项权利得到法律保障。此后各部宪法都继承和发展1946年宪法的这个内容。2013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息获取、结社、游行等权利。行驶这些权利由法律规定”。“行驶人权、公民权只有在国家国防安全、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健康等所需情况才受限制”该内容也得到2015年刑事法、2016年新闻法等法律文件作出明显规定。
敌对势力的捏造歪曲论调
多年来,敌对势力已利用越南在实施法律和政策中的不足之处来诬告越南国家“没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越南控制和扼杀新闻自由权、互联网自由权”;“逮捕许多博客”等。他们故意对越南新闻自由情况提出缺乏客观性的错误认定和评价,企图诬告越南违反民主、人权,抹黑越南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他们还援引国际法和越南法律关于新闻自由权的规定,但故意放过关于行驶权利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在互联网和社交网上散发,让人们误解“新闻自由”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从此鼓吹不良分子利用新闻自由权进行更极端的活动。
他们还呼吁美国和西方各国国会、国际组织通过所谓决议和年度报告,歪曲越南民主、人权和新闻自由情况,诬告越南“违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诸如英国、澳大利亚的年度世界人权报告,欧洲医院的决议,无国界记者组织(RSF)、保护记者委员会(CPJ)等国际组织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尽管承认越南“在民主和人权保障上有进步”但仍歪曲和诬告越南国家违反“新闻自由”、“打压和非法逮捕博客”等。有些不良分子还呼吁美、英、加等国国会政客进行听证会、研讨会,歪曲越南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情况,企图呼吁联合国制定不利于越南的决议。
他们还以“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招牌,在社交网上组织各俱乐部和论坛,企图集合来了,形成破坏越南党、国家的组织。
不可否认的成就
实际上,越南在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权中取得了巨大成就。截止2016年,全国拥有857个新闻媒体机关,其中,印刷报纸199个,杂志658个,国家通讯社1个,广播电台和电视台67.大部分各部门行业、政治团体和社会组织都有报纸、杂志或通信网站。
在越南,报纸真正是“党心民意”的桥梁,营造社会共识,推动国家建设和发展事业;是人民检察、监督法律实施以及向国家政策和法律提出意见的工具,同时也是保卫社会利益和人民的权利的工具。
上述成就就是越南保障新闻自由权的生动表现。(完)
(文缘/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