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前身是由胡志明主席和越南共产党领导的1945年八月革命后建立的共和民主制度。就在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制度,越南人首次享有公民权和人权。

但是,近期仍有些人利用因特网和社交网造谣传谣,提出所谓“建议书”、“公开信”或“宣言”,否认社会主义制度、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和越南共产党的执政领导作用。造谣提出“越南当前制度不符合国际准则”、“一党领导制与法治国家原则背道而驰”、“越南共产党单独领导国家是霸占人民革命成果的行为”、“2013年宪法第四条把越南共产党放在超权力地位”等荒谬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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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图片来源:越通社)

那么,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是什么?其与公民权和人权有什么关系?当前敌对势力和政治机会分子企图取消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手段是什么?

什么是民主?

民主是在有阶级和国家的时候形成,开始的形式是奴隶制度。在这个“主奴民主”制度,社会一个小部分的奴隶主阶级享有选举权,大部分农奴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进入封建时代,民主制度基本上没有进步。资产民主革命已为人类民主制度历史带来基本的发展。

为了保卫革命成果,抵挡贵族封建阶级的残余,资产阶级宣布保障人们在法律前的平等权。可以说,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人权和民权宣言》标志着人类民主制度的重要发展步伐。

但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仍因所有制的不平等和贫富分化而被限制。实际表明,在许多发达国家的选举中,参加选举的选民一般不多。拿美国为例,2016年的选举中,该国参选的选民低于70%。1980年,该数字只是48%至57%。

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列宁屡次强调,民主制度是国家的类型,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制度也是国家,因此,国家消失,民主制度也随之消失。列宁强调:“民主,这是自由,这是平等,这是由多数人作决定;有什么能高于自由、高于平等、高于多数人的决定呢”。由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而产生的民主制度是民主的顶峰,是高于资本主义的民主。法律并没有对公民参加选举和应选采取任何限制,国家经过自由选举而形成,成为民主的一种形式。

对于越南民族,由胡志明主席和越南共产党领导的1945年八月革命已开辟了民族独立与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制度的新时代。在由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制度,国家保护全部人民的公民权和人权。胡志明主席已强调指出:“我国是民主国家,一切利益都为了人民,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革新和建设事业是人民的责任,抗战建国事业是人民的工作,从中央到基层的政权由人民选举,从中央到基层的团体由人民组织而成。总的来说,所有权柄和力量都由人民”。胡志明主席关于民主制度的观念的独特之处体现在于民主不仅是权利而且还与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息息相关。

当前,世界上存在多种民主国家形式,其有许多不同的名称,诸如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人民共和国(中国)等。除少数国家仍实行君主制度外,总统共和制(美国、墨西哥等)、代议共和制(奥地利、印度等)等议会制国家都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因此,以西方某个民主模式来否认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狭窄的看法,或出于阴险的政治动机,企图取消越南民族现有制度和革命成果。

社会主义制度与公民权和人权的关系

每个民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都设有有关公民权和人权的不同规定。换句话说,每个社会制度和国家都对公民权和人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出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人权的普遍性是得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承认的普遍价值。人权的特殊性是国家立法机构作出的有关公民权和人权的规定。2013年11月28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已通过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宪法,于 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13年宪法已对立宪内容和技术作出新规定,充分体现越南国家的进步和民主本质。其中,2013年宪法已用整整第二章的篇幅,对人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充分规定。这一章已明显规定人权和公民权利和义务,完全符合有关人权的两部国际公约。

关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2013年宪法第四条规定:“越南共产党——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以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思想基础,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越南共产党和人民具有密切的关系,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党做出的决定都要对人民负起责任。越南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

这样,越南共产党不仅有权而且还有责任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由此肯定,敌对势力的所谓越南制度“与法治国家原则背道而驰”,“宪法第四条规定党的超权力”是完全没有的,是作废的。

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也得到明显规定。这些公约所规定的责任被理解为公民要受法律规定所限制。诸如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会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越南宪法和法律也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符合人权国际公约的各项规定。2013年宪法第15条规定:“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是紧密维繫一起的,每个人有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公民有责任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人权和公民权的行使事宜不得侵犯国家、民族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2013年宪法予以体制化,越南《新闻法》、《网络安全法》与政府关于管理、使用和提供因特网服务和网络通信的议定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提及新闻的职能、任务和权限,《新闻法》第四条规定:“新闻拥有如下义务和权限:忠实报道国家和世界情况,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作为人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论坛”

2016年《新闻法》第九条规定被禁止的行为:“登载和播放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歪曲、抹黑和否认人民政权。破坏各阶层人民、人民和人民政权、人民武装力量与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的关系,挑起民族仇恨、歧视、分裂、离开,侵犯越南各民族共同体的平等权利;离间信仰宗教者和不信仰宗教者、信仰不同宗教的人,离间宗教信徒和人民政权与政治组织和政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表和播放挑动战争的信息,企图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歪曲历史,否认革命的成就,冒犯民族和民族英雄等”。

越南2016年《网络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网络安全保卫原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国家的统一管理;把网络安全保卫任务和公民权、人权保障紧密相结合,为各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等”。网络安全法将保障公民权和人权视为一个原则。

《网络安全法》同时严禁以下行为:“组织、活动、勾结、指使、收买、欺骗、拉拢、培训他人抵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歪曲历史,否认革命成就,破坏全民族大团结;提出失实信息,引起人民恐慌;进行卖淫、社会弊端、拐卖人员,登载淫污、黄色和毒害的信息,破坏民族良风美俗;指使、拉拢、煽动他人犯罪;利用或滥用网络安全保卫活动来侵犯国家主权、利益、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全及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谋取私利”。这样,可以肯定说,越南宪法和法律已和谐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没有所谓越南法律违反公民权和人权。

敌对势力、政治机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手段

今日,国内外敌对势力无法采取过去的侵略战争方式,动兵侵略,强加对我国的统治。因此,他们疯狂推动“软”战略,尤其是“和平演变”战略。

实际证明,苏东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瓦解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帝国主义以“政治多元、多党制”思想默默地破坏社会主义国家。当苏联进行政治改组——实行多党民主制时,国内外敌对势力就暗中勾结推翻苏联共产党的执政领导作用。

从苏东国家的经验,敌对势力和机会主义分子主张对越南乃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平演变战略。其中的一个目标之一是推动内部“自我演变”、“自我转化”。他们的手段是利用因特网和社交网,发散歪曲信息,抹黑越南社会制度的本质,夸大社会的存在问题、一部分干部党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的衰退,逐步淡化人民、干部党员对社会制度、对党的信心,希望将现在社会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

近年来,他们还冒称“爱国者”来兴师动众,通过“不遵民事”方式来捣乱公共秩序。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越南人民以鲜血换来的革命成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已成为越南民族的生活文化。因此,越南人民绝不容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否认这个成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