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高于主权”论的荒谬

人权(Human Rights)是评估个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综合。人权与法律始终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人权是所有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历史实践证明,人权一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人权本质上是道德问题,但在阶级对抗存在的背景下,人权总是被一些西方国家政治化。长期以来,西方国家鼓吹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国家权力不能压制人权”。从本质上讲,这种观点将人权与国家主权进行对立起来。他们盲目认为人权问题不属于国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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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图片来源:vov.vn)

“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完全是荒谬的。因为,要实现人权,必须满足一定的先决条件和前提。前提是国家必须独立。国家主权必须在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基础上得到尊重。

越南和世界许多国家经历了争取独立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的历史现实已经证明,如果国家被奴役,人民就没有自由,人权就会受到严重侵犯。因此,被压迫的民族决心争取并保护独立。

国家主权不能脱离人权,人权也不可能高于主权。因此可以肯定: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是保障人权的前提。

另一方面,保障人权首先是每个国家的责任。这一法律责任是联合国在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例如: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第2625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发表关于各国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原则等。

联合国还强调:“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本质上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事务”。在国际法中,国家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因此,“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是荒谬的。

世界上曾有不少大国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干涉他国内政,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导致政治不稳定、社会动荡、经济欠发达。那只是为于强权势力利益服务而已。

每个越南人比任何人都更明白,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是保障和落实人权的首要要求。越南国家的本质是为了人民和保护人权。在越南革命的现实中,独立后,人权和公民权利在1946年宪法中得到承认,并在1959年、1980年、1992年和2013年宪法中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

2013年宪法第3条已经确立:国家保障和推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人人过上温饱、自由、兴奋,具备全面发展条件的目标。

越共十三大2022年11月9日27号决议继续肯定:基本健全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和保卫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机制。尊重宪法和法律成为社会各主体的行为准则。

人权必须得到国家主权的保障。这一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任何人、任何力量都无法反驳的。

世界上不存在所谓“人权非阶级”

历史实践证明,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人权的本质和人权的行使始终具有深刻的阶级性。因为,人类生来就有特权,这是天赋权利。

这些权利由人的需求存在,由人类尊严本身决定。但要成为权利,这些需求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法律总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总是受到特定政治体制的支配。因此,法律的内容始终以保护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当法律承认统治阶级的权利,同时限制对立阶级的权利时,就不可能有抽象的超阶级权利,无阶级的人权只是一种幻想。

此外,统治阶级的存在总是与社会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保护统治地位,作为阶级斗争的结果,任何统治阶级都被迫承认其他阶级一定程度的权利。人类历史的发展总是肯定后一个历史时期相对于前一个历史时期的继承和发展,总是依法走向进步的、文明的、人文的价值观。因此,阶级总是与人权的人类性联系在一起。

在国家层面,阶级观点表现为政策,以保护现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和斗争保护那个社会的阶级的利益。

20世纪,人权的阶级性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斗争中表现出来的。当前,这场斗争的表现形式是推动社会进步,反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战略与反对各国走社会主义和民族独立道路的暴乱颠覆。

在越南社会,人权的阶级性与人权的人类性和人权的普遍性是统一的。这在1945年《独立宣言》、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和2013年宪法等重要法律文件以及13000多份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体现。特别是,2013年宪法将第二章专门用于宪法关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2013年宪法是越南保护人权的重要里程碑,因为宪法全面提到了人权以及如何组织和保护人权。

迄今为止,越南已成为大多数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1966年签署的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在规范人权时,条约对成员国生效后,各国必须本着尊重、保护和执行条约的原则,认真履行条约。

在越南,每个人的人权都受到尊重和保障,不分阶层、阶级、民族、宗教、性别。2013年宪法第16条规定:1.在法律前人人借平等。2. 任何人在政治、公民、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不得受到歧视。事实上,越南保障人权的根本在于建设“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社会的目标。

越共十三大肯定“民知、民议、民办、民查、人民监察、人民享受”方针。落实和保障人权的核心是在党的一切事业和方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中,始终“以民为本”。

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社会主义和越南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一书中强调,社会主义社会是朝着人文、进步价值的社会,基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与人的正当利益相协调,这在本质上不同于通过竞争夺取个人和派系私利的社会,因此,建立社会共识以取代社会对立和对抗是必要且有条件实现的。

由此可见,人权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是各国人民的共同价值。毕竟,人权包括生命权、工作权和自由权。这些权利代表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三个最基本的方面:人必须首先存在(生命权);人必须得到活动(劳动权),人必须得到肯定和发展(自由权)。人权与国家和法律联系在一起,获得人权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目标。

今天,人权被视为社会进步和文明水平的衡量标准,无论政治制度、发展水平和文化认同如何。同时,人权包含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但仅限于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方面,每个人和所有人民的生命权、劳动权、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多年来,我党和国家始终认为,保障人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良性,是政治系统的责任。保障越南人民的人权,同时尊重其他民族的人权,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促进各国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