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必须对“绿色宪章”持有正确的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被喻为人类关于海洋的“绿色宪章”,但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运用要确保正确性、科学性和客观性才能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综合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已通过一部新公约,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6月23日,越南是批准公约的首个国家之一,并成为公约的正式成员。

曾多年研究边境问题及其相关法律文件,陈功轴博士表示,公约是综合、全面的国际法律文件,包含着关于世界海洋和大海洋的国际法律和实践等重要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是就属于沿海国家主权、主权权、管辖权的海域和大陆架空间范围确定方法统一规定。公约还明显规定各国在属于国家管辖权和管辖权之外的海域上安全、环保、自然资源勘探、交通联络、科研等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把海洋和大洋分为三种以及不同程度的法律机制。第一,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主权的沿海国领土部分的海域,例如内水或领海。第二,不属于沿海国领土,仅属于沿海国的主权权和管辖权的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第三,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主权权和管辖权范围的海域,包括海洋国家和使用海洋的国家,如国际海。

值得注意的是,沿海各国的重叠区要按照公平原则谈划定。

为了确定上述海域范围,公约根据“陆地主导海洋”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沿海国在规划中需要适用的标准。譬如在东海,有效确定上述海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即“沿海国家”、“群岛国家”和“海中地理实体”三种”。

该公约以相当具体的标准规范了这些地理实体的海域和大陆架的确定。根据那些地理实体的位置和结构,沿海国、群岛国和对海中地理实体拥有主权的国家有权设立基线以确定领海宽度,是确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范围的宽度和界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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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在河内举办的第十三次东海国际研讨会场景(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在依照本法规定确定的各群岛地理实体周围最大12海里领海范围之外以及沿海国家和群岛国家海域和大陆架范围以外,还有公海(High sea)和区域(Zone)范围,是“人类共同遗产”,无论是海洋国家还是内陆国家,都符合所有国家的合法权益。

公约并不是“魔法棒”

以上述规定,公约被视为全球性的重要法律文件,满足国际社会关于海洋和大洋所有问题的新国际法律秩序的期望。陈攻轴博士认为,尽管公约作出了具体、明显的规定,但当前由于一些国家的海上霸权野心,导致包括东海在内的许多海域上的争端日益复杂。

越南主张在公约等国际法与《东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基础上以和平方式解决东海主权争端,但是一些沿海国家对公约的解释和运用不同。此外,还有的国家故意错误或完全相反地解释和运用,旨在提出非法的声索、决定和处理方式,侵犯各国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公约的法律效力产生消极影响。

陈攻轴博士强调,公约是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由于对该公约不完全正确或一部分正确的解释和运用而造成争端。诸如基线设立不同而造成大小不同的毗连区,各方要根据《公约》规定的各个海域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规划。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不是解决所有海上争端的“魔术棒”,但是,各海岛、群岛是存在于海洋的组成部分,与海洋空间和大陆架有着自然的关系,不仅在地理位置上,而且在法律方面。从而,规定了岛屿、岩石、浅滩、群岛、群岛国家及其对确定相关海域和大陆架范围的效力。这些概念得到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为自己的利益而误解或颠倒它们。(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