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提议为北南高速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设立特殊机制
2025/12/08, 19:15 (GMT+7)
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上,12月8日下午,国会听取了关于在北—南高速铁路项目中适用若干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呈文及审查报告。
在介绍该提案时,建设部部长陈鸿明表示,在提请政治局批准以公共投资形式投资北南高速铁路的初期,没有投资者对该铁路线有兴趣或提出投资建议。在政治局发布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第68-NQ/TW号决议后,部分投资者对民营经济发展感兴趣并提出了投资建议。
目前,建设部正与各地方、越南电力集团配合,集中开展征地拆迁、重新安置工作。这项工作对于所有投资形式都是必须执行的。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买在会上作审查报告时,基本同意政府提案中提出的政治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为该项目补充机制和政策是必要的,这符合党关于动员社会资源投入战略项目、释放私人资源投入重点基础设施、革新方式和多样化投资形式的主张,同时加强分级、分权与责任挂钩。
关于适用于该项目的机制和政策,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认为,国会允许将国家重要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支持和重新安置内容拆分为子项目的做法,在针对隆城国际航空港项目的第38/2017/QH14号决议中已有先例。因此,政府关于将北南高速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支持、重新安置以及110 kV及以上电力设施搬迁工作拆分为独立项目的提议是有依据的。
然而,有的代表要求澄清“独立项目”的概念;明确独立项目的计划总投资额、土地征收面积、完成时间以及整个项目的同步性和统一性;并确保在尚未确定路线走向、实施范围和界限时,不会造成困难和资源浪费,同时要严格控制项目的总投资额。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认为,国会关于项目投资主张的第172/2024/QH15号决议第3条第18款规定:在国会休会期间,国会授权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决定补充、调整项目的特殊、专门机制和政策。同时,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14款中,国会已批准除了公共投资形式外,为北南高速铁路项目补充根据《公私伙伴关系投资法》规定的公私合作投资形式和根据《投资法》规定的商业投资形式;并要求政府按规定进行选择投资形式和投资方;如果存在超出政府权限的其他机制和政策,上报国会审议和做出决定。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