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修正案,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做出如下补充:“2.父母一方为越南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所生子女,如父母在按照政府指导,在越南主管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协商选择越南国籍,其子女将可拥有越南国籍。若其子女出生在越南领土上,且父母无法就子女国籍达成共识,该子女则将拥有越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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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表决通过决议和法案(图片来源:越通社)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九条中若干内容被修改、补充如下:

第十九条:加入越南国籍的条件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如提交加入越南国籍的请求,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以被授予越南国籍:

a)具备越南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成年人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加入越南国籍,或其父亲或母亲为越南公民的未成年人除外;

b)遵守越南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越南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c)具备能够融入越南社会的越南语能力;

d)正在越南定居;

đ)自申请加入越南国籍之日起,在越南连续居留满5年或以上;

e)有能力保障在越南的基本生活。

2.与越南公民有配偶关系或拥有亲生子女为越南公民的申请人,可以被授予越南国籍,而无需满足本条第1款中第c、đ和e项所规定的条件。

与此同时,该修正案对第33条作出如下修改、补充:取消授予越南国籍决定和恢复越南国籍决定的依据。

本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有关机关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对涉及同时拥有越南国籍与外国国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权限范围内予以修改、补充,或向权威机关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如有)。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