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明宇在谈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价值和作用时表示,作为一部拥有320条款项、17部分和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被誉为“海洋宪法”,全面规范了海洋领土和海洋资源利用等问题,也是各国有序、可持续治理海洋开展合作的基础。

UNCLOS首次全面解决了海域范围和地位问题,为各国行使权利和开展海洋活动提供了依据。《公约》中关于海域的平衡设计协调了不同国家群体的利益,包括沿海国、内陆国和地理条件不利国家。其中,公约首次提出“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为沿海国提供了对区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保障了其他国家的部分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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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候补委员、越南外交部常务副部长阮明宇(图片来源:baochinhphu.vn)

《公约》将“区域”定义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并将其资源认定为“人类共同遗产”。为此,UNCLOS成立了一个国际机构管理区域活动,以确保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能够公平分配给所有国家。

此外,《公约》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领域提出了许多新规定。这些内容在之前的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中尚未涉及。UNCLOS不仅为资源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沿海国主权与国际合作需求之间的平衡奠定了基础。

最后,公约构建了较为全面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重申了《联合国宪章》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调解、仲裁和法庭等和平方式。通过这一机制,公约的相关解释和适用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从而维护和平与稳定环境,避免冲突。此外,UNCLOS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进一步澄清了公约条款的内容,保障其完整性和执行力。

可以说,UNCLOS是20世纪中国际社会在国际法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之一。它不仅对海洋法制度进行了“法典化”,也推动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以适应海洋和海洋资源利用的新趋势。迄今为止,UNCLOS依然保持其原有价值,并继续在维护海洋法秩序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对于越南为《公约》做出的贡献,阮明宇表示,越南一直积极主动和本着高度负责精神参与《公约》的签署和实施进程。《公约》批准后,越南立即成为最早签署《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近年来,为推动《公约》落到实处,越南逐步完善国内有关海洋的法律法规,颁布系列法律文件、战略、政策和计划,为有效和可持续利用、开发海洋提供服务。

作为国际社会有责任、有担当的一员,越南始终将《公约》视为开展海上合作活动的重要基础,并在与周边国家解决海上划界问题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果,丰富了根据《公约》规定进行海上划界的实践活动。

此外,越南积极主动地参与《公约》框架下建立的国际机制,发起了许多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倡议,从而逐步提高越南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

越南曾担任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成员,为国际海洋法法院提供有关气候变化和国际法的咨询意见,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越南还推荐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公约》下设机构。

在联合国,越南与11个国家代表团共同成立了《公约》之友小组,吸引100多个成员国参加,以促进《公约》落地落实。

可以看出,自《公约》诞生以来,越南一直是《公约》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的成员,一直尊重并认真全面履行《公约》的内容,从而彰显出越南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

阮明宇就越南将在推动UNCLOS实施方面的贡献表示,未来,越南将坚定实施一系列任务,以继续展现其对UNCLOS的重视、遵守和全面执行,同时展现越南在奋发图强新时代中的形象,即当国际社会可靠的朋友和负责任的成员。

其一,越南将继续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制定相关政策并完善国家关于海洋和岛屿的法律体系,满足保护海洋岛屿主权的要求,并符合包括UNCLOS在内的国际法。

第二,越南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并以公约为法律基础开展海洋活动,包括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与邻国的海上争端,致力于和平、可持续的海洋治理,包括东海问题。

第三,越南将积极参与并为UNCLOS缔约国会议、联合国海洋大会等海洋和海洋法论坛作出切实贡献,同时在气候变化、海洋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关注的问题上发挥作用。

第四,越南呼吁各国继续批准和加入公约,并推动善意和全面履行公约的规定,使UNCLOS在规范海洋和海洋活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后,越南将进一步深化与国际法律机构的合作,特别是海洋和海洋法专业机构,使合作更加更具实质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