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45年越南的《独立宣言》
2012/12/12, 22:33 (GMT+7)
人民军报 记者玉舒报道:1945年9月2日在巴亭广场,胡志明主席宣读了历史性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讲道:“事实是我国人民是从日寇而不是从法国殖民主义者的手里夺回政权的。我们的人民已经粉碎了近百年来的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越南,我们的人民还推翻了几十个世纪以来的君主制度,缔造了民主共和制度”。“越南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了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人民军报 记者玉舒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之时,殖民地的民族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盟军来解放,二是等待战争结束,接受联合国的“管束”,三是进行革命,争取民族独立。越南民族在胡志明主席的英明领导下选择了第三种方案——以8月革命,推翻殖民主义者、法西斯主义及封建制度,争取民族独立,将客观的事实摆在联合国及国际共同体面前:越南民族的独立已经成为事实。
1945年9月2日在巴亭广场,胡志明主席宣读了历史性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讲道:“事实是我国人民是从日寇而不是从法国殖民主义者的手里夺回政权的。我们的人民已经粉碎了近百年来的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越南,我们的人民还推翻了几十个世纪以来的君主制度,缔造了民主共和制度”。“越南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了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1948年期间,世界人权宣言的汇编工作走进完毕的阶段。1948年12月10日,汇编工作结束,联合国以217A(III)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至今,宣言被视为特殊的政治文件。宣言已得到不同政治制度、文化背景、思想体系、发展水平的国家广泛认可,成为人类的共同财产。因此每年12月10日被视为世界人权日。《越南独立宣言》和《世界人权宣言》颁布的年份不同,但其伟大的思想却走在一起、起着互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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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2日在巴亭广场,胡志明主席宣读历史性的《独立宣言》,建立独立的越南(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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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一文涉及到哲学、政治及法律等领域。《世界人权宣言》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对人的自由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宣言中包含29条对人的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然而,《宣言》没有做出细节的规定,比没有提到殖民地人民的人权,谁为他们负责任,谁来保护他们?这是《宣言》的空白之处。在越南,由胡志明主席汇编并宣读的《独立宣言》就能对以上问题做出充分的补充。
在1945年的《越南独立宣言》一文,胡志明主席将国家的主权、民族的独立放在时代的理论体系及法律体系的范围内。那就是国际共同体的成员要得到平等对待。换句话说,“本国”人民及殖民地人民的人权是平等的,没有区别。在1945年的独立宣言中,胡志明主席引用了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这基础上,胡志明主席肯定:“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全世界各民族生来就是平等的,无论哪一个民族都有求生存、享受安乐与自由的权利”。
对于胡志明主席来讲,民族独立,国家主权是国际共同体必须承认的“自然权利”。然而,事实上没有一个帝国将独立自由权交给殖民地人民。要获得独立,人们要崛起从殖民主义者手中夺取自由与独立。饱受殖民主义者压迫的民族,人权的先决条件就是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可以说,这是二十世纪关于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的新的发展。
1945年独立宣言的伟大思想是属于胡志明主席的,也是属于由胡志明主席领导的越南共产党在实践革命中的成果。越南独立宣言诞生15年之后,联合国于1960年12月14日推出“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将民族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由人民做主的社会制度合为一体,将越南共产党的领导的思想融入党、国家的政策及路线,贯穿在我国长期以来不同的革命阶段。因此,对越南人民来讲,公民权及人权是我国人民抵抗帝国主义及殖民主义者艰苦斗争的成果,而不是来自某个国家颁发的恩惠。
然而,在确保人权的过程中,仅靠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是必要的,但仍然不够。为了确保人权,需要有能够发挥民主、互相检查、国家机构干部的无私奉献的国家体制。胡志明主席曾说道:“如果国家独立而人民得不到幸福、自由,则独立没有意义”。今日,尊重并确保人权对越南党及国家仍然是一项重大任务。此项任务属于党、国家及人民的责任。越南人民绝对不能接受任何外来力量对越南人权民主模式的强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