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越南国家主席梁强,越共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杜文战出席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书记、国防部长潘文江大将对国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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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书记、国防部长潘文江大将对国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厘清(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国会代表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中就《人民防空法》(草案)进行讨论和提出意见。经过意见采纳和梳理后,《人民防空法》(草案)有8章55条,体制化党关于建设全民国防阵势、筑牢守备区,满足新形势下保卫祖国要求的路线和主张。

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主任黎晋泰关于《人民防空法》(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梳理的报告指出,在讨论过程中,一些意见要求更全面地解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概念。国会常务委员会整理了这一概念,以确保其适合、完整和包容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无人机设备。具体来说,草案第二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不需要飞行员亲自驾驶而能维持飞行的航空器。

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他飞行工具的飞行许可,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了整理,补充了国防部颁发飞行许可证的规定,或者指定所属单位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他飞行器的飞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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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的会议场景(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草案还补充规定,公安部对公安部无人驾驶航空器、超轻型飞行器颁发飞行许可证,并必须按规定通知国防部,以管理空域。

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他飞行器的进出口、临时进口再出口、临时出口再进口方面,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审核、补充了国防部长、公安部长对于此方面的责任规定。根据该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防部长、公安部部长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其他飞行器,航空器发动机,航空器螺旋桨、服务国防部和公安部国防安全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其他飞行器的设备许可证。

国会代表在讨论中肯定,制定和颁布《人民防空法》(草案)十分必要,有助于完善军事国防法律体系,对新形势下保卫祖国具有切实意义。代表们评价认为,该法律草案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接受和解释,基本满足了立法创新思维的要求。

通过讨论,代表们重点对以下问题发表了意见:暂停或免除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许可证的权限;动员人民参加人民防空活动的制度和政策;在企业里组织人民防空力量等等。太平省阮文辉代表发表意见时建议大型企业应该组织防空力量,而小型企业就不用。崑嵩省国会代表苏文八表示,想要保卫祖国,就必须训练、培训、集训,而企业员工参加人民国防活动的训练、培训、集训时,企业必须支付费用是合理的。

潘文江大将在澄清代表们提出的问题时表示,任何工厂、厂房或企业如果被确定为重要地点,均可能成为攻击目标。潘文江大将分析说:“军事目的是攻击和摧毁更重要的地方,而不是只攻击大的地方。”

关于暂停或免除飞行许可证的权限,潘文江大将表示,将充分采纳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完)

(邓鸾/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