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法〉部分条款修订补充法》共3条。该法对第八条第一款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是:“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各部门、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以下简称提议机构)应根据自身任务、权限及国际合作需求,向政府总理提出建议,由政府总理向国家主席呈报以国家名义进行国际条约谈判事宜,并就政府名义的国际条约谈判事宜向政府总理提出建议。”

leftcenterrightdel
会见场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对第九条第二款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是:“2.本条第一款第c点规定的被征求意见机构、组织有责任自收到完整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该法律还对第三十条修订补充,具体如下:

“第三十条提议批准国际条约

一、提议机构在征求外交部、司法部书面意见后,呈报政府总理,由政府总理呈递国家主席关于批准国际条约事宜。根据国际条约的性质和内容,提议机构可决定是否征求相关机构、组织的意见。

二、对于需经国会批准的国际条约,政府总理呈报国家主席,由国家主席呈递国会批准。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征求意见的机构、组织有责任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同时,该法律对第三十九条修订补充如下:

“第三十九条 提议核准国际条约

一、提议机构在征求外交部、司法部书面意见后,呈报政府决定核准国际条约事宜。根据国际条约的性质和内容,提议机构可决定是否征求相关机构、组织的意见。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征求意见的机构、组织有责任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另一方面,凭借在场的438名代表中的433名投赞成票(占91.54%),国会代表通过关于提高国际融入工作效率的特殊机制与政策决议。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