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长阮文胜在呈文中表示,草案共7章53条,规定了在越南境内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从越南向海外的投资经营活动,适用于投资者及与投资经营活动相关的机关、组织、个人。草案缩小并明确了需实施投资决策批准的项目范围。据此,仅对投资于港口、机场、电信、出版、新闻等领域的部分基础设施开发项目,涉及土地、海域的项目,对环境影响重大、可能严重影响环境或位于涉及国防安全区域的项目等实施投资决策批准。

阮文胜表示,为继续简化投资决策批准程序,修订草案补充了2020年《投资法》第22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成立经济组织时无需事先拥有投资项目,但在办理成立程序时必须符合该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

“此举将使投资经营环境更加宽松、具有吸引力,促进投资引进,同时确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在办理该程序时享有平等待遇,”阮文胜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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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阮文胜在会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草案还修订并补充了投资优惠行业与职业的认定标准,优先吸引投资于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产业及半导体产业的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及新兴经济模式;产业集群、价值链发展,吸引现代化管理投资、高附加值投资、具有外溢效应、与全球生产供应链相连的投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等领域。

法律草案已梳理并削减25个不符合条件的有条件投资行业与职业,调整22个行业与职业的适用范围。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买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对修订补充《投资法》的必要性及总体目标表示赞同,并建议仅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规定实施投资决策批准程序。同时,应继续研究并论证取消国会对投资决策批准全权的依据,确保在分级、分权原则下完善相关规定。

潘文买指出,草案需明确“规划确定”、“符合规划”、“项目与规划的符合性”等标准,确保可操作性,解决实际中的瓶颈问题,并与正在同时提交国会审议的其他法案保持一致。同时,继续梳理、精简有条件投资行业与职业,实质性削减投资条件,仅保留出于宪法理由确有必要的条件。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还建议,明确区分个人执业条件与投资主体以组织或法人形式投资经营的条件;继续严格审查,将有条件投资行业与职业的管理方式由行政“前置审批”转为“事后监管”。

当天上午,国会还听取了关于以下项目的呈文及审查报告:《公民接待法》、《申诉法》、《控告法》等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禁毒法(修订草案)》。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