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令明确提出原子能领域的投资政策,以及科技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发展的相关政策。

根据法令,国家保障用于建设和发展核科学与技术基础设施的经费,同时鼓励按照长期规划、与核电发展进程相适应,动员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参与核科学与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从事原子能领域活动的组织、企业和个人被鼓励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开展合作,接收技术转让,并可依据有关技术转让、投资、招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对承诺在原子能领域转让属于《高新技术优先发展目录》的技术、并符合高新技术法律规定的投资者,在依法进行招标选择投资者过程中可享受相关优惠。对于承诺转让属于《鼓励技术转让目录》技术的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向国内投资者或合作伙伴转让技术的,也可依法在投资者选择过程中享受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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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图片来源:baochinhphu.vn)

为提升设备制造能力、推进本地化并掌握核心技术,国家鼓励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开展维护、维修,以及辐射设备、核设备、辐射测量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与生产,同时推动原材料、辅料、材料、零部件和配件的生产与加工,以服务相关设备制造。

国家鼓励国内组织、企业与外国合作伙伴在技术转让和引进过程中,开展共同设计、共同制造、共同运行和共同管理。

该法令还规定了优先开展的设备制造、国产化和技术自主化活动。

在人力资源发展方面,教育与培训部负责组织原子能领域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培训与进修,制定并颁布符合原子能发展方向和国际惯例的培训课程标准。科技部负责原子能领域国家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技术支持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优先培养高素质人力资源,特别是服务于核电发展的专业人才。

此外,该法令还对原子能领域的工作人员危害岗位津贴、人才优惠政策、社会化政策及其他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