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明宇表示,《协定》是首个专门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性法律框架。该协定意义重大,首次确认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由此,《协定》建立了公平分享国家间利益的机制,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更实质性地参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活动创造条件。

《协定》获得通过并生效,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加强大洋管理和保护的共同愿望与决心,也肯定了多边机制在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基础,依据国际法促进合作解决全球问题、巩固海上法律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阮明宇表示,《协定》生效为合作养护和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资源奠定了基础。然而,为了使这一合作真正惠及各国,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继续磋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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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交部常务副部长阮明宇(图片来源:外交部)

《协定》成员国需要继续谈判,以就《协定》各项机制的运作规则达成一致,包括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各专业机构和秘书处的设立等。

此外,《协定》执行需要确保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与同一区域内已有的管理机制相协调。这需要密切协调,以避免重叠并提高大洋治理效能。

阮明宇补充说,《协定》生效为越南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开启了巨大且前所未有的合作机遇与空间。

越南是最早签署《协定》的首批国家之一,体现了越南在保护海洋、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坚定承诺与高度负责任精神。对越南而言,《协定》为加强国际合作,获取先进知识、数据和技术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提升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管理和保护能力。

作为《协定》成员国,越南将积极、主动、负责任地促进《协定》有效实施,深入参与涉及全部四大支柱的相关机制,包括:海洋遗传资源及其利益的公正公平分享、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估、以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与此同时,越南也将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映能力有限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国家的愿望与正当权益。

越南将继续审查和完善法律框架,加强跨部门协调,鼓励科学界、企业和民众的参与,确保有效、务实履行《协定》,切实服务于越南乃至国际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