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组织架构调整或各级行政区划变更背景下,须妥善处理相关已签署的国际协议。适用范围包括:2025年7月1日之前由县级人民委员会签署的协议;以及以厅局级、省级国家机关、省厅级机关、边境乡级人民委员会名义签署,或由多个机关、组织联合签署的协议。

议定明确,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继承由县级人民委员会于2025年7月1日前签署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为“被继承协议”)。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省级人民委员会应依照2020年《国际协议法》及相关指导文件,承接原提议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并对协议中涉及的行政区划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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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图片来源:baochinhphu.vn)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对被继承协议作出修改、补充、终止、退出或暂缓执行等决定;在必要情况下,可在与外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代表省级人民委员会签署新协议予以替代;并可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越方签署主体在协议遭违反时的合法权益。

议定还规定了在行政区划调整中,接收原省级国家机关职能、任务和权限的相关机构,在继续以原省级国家机关名义签署并执行国际协议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

据此,相关机构应按照2020年《国际协议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原协议提议机关和主责执行机关的职能、任务和权限。

对因各级行政区划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国际协议条款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越方签署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情况。

就国际协议中涉及的机构名称变更及其他相关条款(如适用),应及时通报外方,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相关机构应就协议文本中涉及的机构名称变更及其他修订事项(如适用),及时与外方协商达成一致,并正式通报协议继承范围(全部/部分),同步推进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