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和矿产法》共12章111条,规范地质基础调查和矿产地质调查;保护地质资源和未开发矿产;矿产活动;矿物回收;矿物加工;关于地质、矿产、矿产开采权拍卖等金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大陆、岛屿、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质和矿产的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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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场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关于矿产采矿权拍卖,刚获批的《地质和矿产法》规定,不进行拍卖的区域是为保障能源安全而划定的矿区;确保国防安全和有效使用矿产。

有关各地方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划定、审批和调整省人民委员会审批权限内不拍卖矿产采矿权的区域。

政府还负责制定不拍卖采矿权区域的划定标准。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