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革新及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发展事业的同时,我国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由党领导的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2022年11月9日关于继续建设和完善新阶段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27-NQ/TW号决议是重要的里程碑和转折点。我党首次颁布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专题决议。其中,确定各项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并得到严格贯彻落实。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尊重、有效保障和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统一、分配明确、密切配合、有效控制,行政司法专业化、法治化、现代化,国家机构精干、廉洁、高效运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队伍具备良好品质、足够能力、精通业务、简朴廉政,国家治理现代、有效,满足国家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到2045年成为社会主义定向的高收入发达国家。这些目标的成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国家在新纪元—民族崛起的纪元中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前提。

落实第27-NQ/TW号决议近两年来,我们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其中,法律建设有诸多创新,政策应对能力增强,有助于排除困难和障碍,促进生产经营,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障国防安全,组织实施法律工作日益与法律建设和完善联系在一起,行政改革和数字化转型得到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反腐败反消极工作按照无禁区、无例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精神,经常有序开展并取得诸多成果,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履行公务中的纪纲、责任感和严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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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然而,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完善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地位的认识有时、有些地方未一致、未均衡、不够深入。党的重要主张和定向未能及时落地生根、未得到体制化或者已得到体制化,但可行性不高,法律体系中的一些内容互相矛盾、重复、不符合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关内容的补充和修正进度较为缓慢。体制、政策和法律未能真正的营造最便利的投资环境以促进革新创新发展并大力吸收国内外和民间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国家行政机器的健全组织与运营工作效益存在不及之处,有些部分较繁琐、立法和执法的内容互相重叠,未能满足对国家治理工作中的要求。有些部委和行业没有给地方分权,而是包容了地方所有的工作,导致了工作办理中容易出现弊端和消极的现象。行政改革、数字化转型、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存在局限性。执法和相关政策的实施仍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在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一部分干部未积极主动,缺乏责任感,推脱和躲避责任,把罪责推卸给法律体制。

以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局限性弱化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在实践中的意义、地位与作用。

为了实现越南民族在振兴纪元里的发展目标,要求革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妥善处理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做主的关系,并发挥这些因素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要致力于以下基本的问题:

第一,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绝对的、直接的、全面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外交等各个领域。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就是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成功实现我们党在越南共产党章程中所确定:“把越南建设成为独立、民主、富强、社会公平、文明的国家,消灭人剥削人,成功实现社会主义,最终达到共产主义”。党以路线、政策为领导基础。领导又将路线、政策体制化为法律,以管理国家和社会。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将党的路线、政策体制化,发扬民主、为人民,承认、尊重、保障、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把党的路线、主张、政策体制化到国家法律的制约机制。同时,必须有严格、科学、民主的立法流程,使政策和法律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保护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吸引一切资源发展,但也要本着维护和保障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则,灵活及时应对政策,及时解决影响发展的实际问题。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国会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制定的法律系统符合越南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要发挥法律解释权作用,及时处理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满足生活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政府需要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与实际不符、相互矛盾、重叠、阻碍创新、吸引投资、生产经营资源的法律规定,采取解决措施,防止一些法律成为阻碍人权、公民权和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的瓶颈。

第二,在党的领导下,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不断发挥民主,让人民群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国家管理活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家机器得到科学地组织,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配合。公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按照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并接受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此外,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是在党的领导下,因此,国家机器中的领导职务被划分为相应的党委领导职务,负责领导、指导从中央到基层等各机构的活动。形成了党对国家管理活动的严格领导架构。从上述原则和实践来看,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为了有效发挥国家依法管理社会的有效性,必须同时加强两个因素,其是“德治和法治”。其中,“德治”是尽量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地位和作用,以及干部党员的先锋性和示范带头作用,从而引领“法治”因素--其是依法管理社会。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体现,因此,每个干部党员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此外,国家机器有责在其管理领域内组织执法工作。因此,身为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党员要积极按照职权办理工作,做好各项任务,主动发现、疏解实践中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以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向主管部门报告。换句话说,如果国家机器干部人员对人民、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合法正当权利漠不关心、不负责任,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挥每个干部党员的革命道德,以及每个机关单位的责任感和主动精神,有助于实现行政改革、司法改革目标,按照法律至上原则,人民和企业真正成为中心、主体服务,法律将走进生活,法律将全面、充分规范一切社会关系。结果是,社会将按照党颁发的方针和政策运行。从而,按照2030年和2045年远景的国家发展目标和纲领,我国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保障的目标。

第三,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被确定是依法当家作主,以“民知、民议、民办、民检、民监、民益”为原则运作。然而,要有真正的民主,除了要有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准的完善法律体系外,政治体系的有效运作还必须符合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原则。跟国家管理中类似,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和党员为共同事业而奋斗的先锋、表率、牺牲精神的发挥,对发挥人民在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当家作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到此事,必须创新、提高基层党支部生活会质量,确保基层党支部生活会实质性、有效性。与像现在贯彻落实、学习上级文件、决议的同时,基层党支部生活会内容还需要研究、补充以下专题,如:需要展开的法律内容,法律实践中提出的与人民权利有关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需要处理的安全秩序保障问题,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注并需要做观点导向的问题、政策法律内容和与敌对势力的错误观点作斗争等等。为了实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上述问题需要各级党委进行讨论,本着每个基层党支部都是我党的一个细胞精神,从基层起向党员贯彻这一精神。党要强大,每个基层党支部都要发挥其作用,革新生活会活动,为党作出切实贡献。每一位党员都是向人民传播民主、法律至上精神的重要因素。从而,发扬人民民主,使每个人和组织都认同和支持党的路线、政策,国家的法律,并主动遵守和执行法律。

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发挥,人民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过程的主体,每个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建设和完善工作,并拥有法律至上的意识,将创造整个政治体系的力量,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保国防安全,将国家步入越南人民的振兴纪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