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报 记者翠林报道:《越南海洋法》为今后越南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越南海域内,扩大合作关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越南海洋法》明确规定,越南的合作伙伴在越南海域内开展各项合作活动,须尊重越南的海洋主权。

《越南海洋法》第6条第1款表明,越南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尊重国际法律、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海洋领域各项务实、有效的合作。

《越南海洋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越南与国际合作伙伴,在越南海域内允许合作的具体内容。那就是海洋科学调研与科技应用、应对气候变化、防治和预报自然灾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处理溢油事故、海上搜寻救助、打击海上犯罪活动、维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发展海洋旅游业等。

越南岘港美溪沙滩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在越南国会通过越南海洋法之前,越南所拥有的基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具体地里坐标,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相关的议定和声明中都得到充分的体现。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越南海洋法颁布之前,越南与国际合作伙伴的各项合作活动已经在越南的领海内正常运行。这些活动符合于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合作方都尊重越南的海洋主权。

1987年以来,在有关海洋的科学研究领域中,越南与前苏联和当今的俄罗斯配合使用“费奥多罗夫院士”科考船队,对越南海域进行过4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这艘科考船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科考船之一,被赋予 “海上流动研究院”的美称。此外,越南芽庄海洋研究院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多次配合对越南海域进行科学考察及研究活动。研究结果为越南海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海洋科学研究计划、评估海洋生态系统的现状、功能和结构作出重要贡献。

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越南和东盟各国紧密配合,开展有关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管理的工作及活动。越南与东盟的重要合作内容是成立沿海与海洋环境工作组。通过这个工作组,各成员国一起分享有关海洋环境管理的经验、解决跨界海洋环境问题、克服各自国家海域的海洋环境问题。

越南和中国在海上搜寻救助领域,多次开展有效和务实的合作活动。两国在历史上,多次配合进行海上搜救演习。

在海洋资源开发领域,越南与世界诸多国家尤其是俄罗斯和印度,在越南海域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这些开采活动数十年来得到连续不断地运行。目前在越南领海内,越南与越南的合作伙伴国继续进行正常的合作活动。

上述合作活动是在越南海洋法颁布之前,越南与国际合作伙伴所进行的一些活动,和上述类似的活动还有很多,在此不便例举。可以肯定,《越南海洋法》的出台不会影响在越南海域上进行正常合作的活动。反过来,《越南海洋法》能为维持和扩大目前的海上国际合作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为越南在自己拥有的海域内与国际合作伙伴签署更多的合作协议,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越南海洋法》,国际合作伙伴在越南海域进行合作活动时,必须尊重越南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利。越南海洋法要求国际合作伙伴严格遵守越南法律规定。

有关海上搜寻救助问题,《越南海洋法》第33条第7款明确规定,外国船舶在接到越南有关机构提出帮助请求的前提下,进入越南海域,进行搜救,克服自然灾害后果的活动时,务必遵守越南法律和国际相关法律。

有关海洋资源保护问题,《越南海洋法》要求船舶、组织及个人在越南海域活动时,务必遵守越南法律和国际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船舶、组织或个人违反越南法律和国际法律,对越南海洋资源、港口、码头、停泊处等造成影响,须照越南法律和越南所缔约的国际条约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给越南造成损害,外国船舶除了接受越南上述的处理方法以外,还要为越南海洋环境进行清理、还原及赔偿。此外,在越南海域活动的组织、个人务必缴税及缴付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费用。

有关海洋科学研究问题,《越南海洋法》第36条规定,船舶、组织或个人在越南海域内进行科研活动,必须得到越南国家有关机关、单位的许可,并持有越方的许可证,愿意接受越方的监督,并确保越南科学家的参与权及获得相关资料、样本和研究结果的权利。

基于国际法律和关于海洋的国际惯例《越南海洋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越南在越南海域内与合作伙伴可以进行的合作内容,确保这些活动不会影响越南主权、主权权利、领土完整、秩序、海上安全、上空安全和海底及其底土安全。

由于越南的海域属于半闭海,因此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越南乐意与其他沿海国配合,就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保护及考察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活动。《越南海洋法》是越南职能机关与本地区各国进行合作的重要机制。

然而,为了更好地开展在半闭海,东海(BIEN DONG)上的各项合作活动,本地区各国必须充分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精神。为东海永久和平稳定著想,本地区国家要尽早完善并通过“东海各方行为准则”(COC)。作为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越南一项恪守关于海洋的国际法律,其中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同时希望《东海各方行为准则》(COC)早日通过。这也是本地区各国的共同愿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