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达成《东海行为准则》(COC)的“潜力

研讨会上发表讲话时,越南外交学院阮武松副教授强调,近年来,东海问题深受国际学者、政界和政策划定家的特别关注。航行自由这个要求日益明显并成为紧迫的问题。保障和提高海上法权原则已取得可喜结果。2016年7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裁决有助于我们更明显地解释海洋法和有关海洋的国际法。各国家都可以把该裁决作为解释海洋法内容的有利出发点,并可以当做建设一个国家有关海洋争端的政策的基础”——阮武松副教授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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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武松副教授(右二)主持第一场讨论(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英国驻越大使Giles Lever表示,过去时间,有关各方为面向建立东海行为准则作出努力。尽管仍存在分歧,但是各方仍对达成东海行为准则大有潜力,让其成为管控争端,维护东海和平环境的有效工具。“英方承诺加大对亚太地区海上安全和秩序问题的干预力度”—— Giles Lever大使强调。

日本驻越大使Kunio Umeda强调,日方一直为维护亚太地区秩序与和平环境作出努力。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是地区海洋秩序得到维持。“这不受命令,而受法律所支配的”—— Kunio Umeda大使强调。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高级”的法律框架

与会代表已集中讨论国际法对维护海上秩序的作用,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会代表认为,严格遵守和充分落实海洋国际法在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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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代表(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日本东北大学Kentaro Nishimoto博士认为,由于海上主权争端在短时间内难于解决,所以重要的是管控好海上争端,旨在维护地区和平、安全环境,并继续寻找最后的解决办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为各大洋和海域上的活动提供法律框架的同时,其还为各国管控海上争端提供工具。“首先,该公约已明显规定沿海国家的权利以及各海域的活动管理。这些规定是争端各方的共同认识基础。第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具体规定各国在不受限制海域上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对与不受限制海域有关的国家作出定向。第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有争端解决机制,能为管控和解决海上争端发挥作用”—— Kentaro Nishimoto博士强调。

英国外交部法律顾问先生Clive Dow认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大洋管理中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做出规定,因此,其就是发展中海洋经济体的“高级”法律框架。日本早稻田大学(Waseda University)Mariko Kawano教授认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已为解决海上争端与阐明国际海洋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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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英国大使Giles Lever,阮武松副教授,日本大使Kunio Umeda(图片来源:人民军队报)

海上“好秩序”

近年来东海和东中国海上由于主权争端导致的紧张局势日益升级,各国都强调必须建立一个“好秩序”,旨在管控好海上突发问题。但是,海上“好秩序”的解释仍存在许多区别之处。“对于地区内一些国家来说,‘好秩序’是强调各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地区管理的共识的重要性。该观点优先应对海盗、非法捕捞、武器走私、人员拐卖等非传统挑战。‘好秩序’的另一种解释是将其视为海上有规矩行为的‘产品’。据此,各国海上执法力量通过自己海上行为建立互信”——印度观察家研究基金会下属航海安全创新研究院院长Abhijit Singh先生讲。Abhijit Singh先生同时表示,尽管解释仍有差异,但共同点仍是合作,这对沿海国家来说既是必要,又是义务。

越南外交学院黎亭静博士认为,东盟和东盟地区论坛东亚峰会等相关机制能为维护地区海上秩序作出重要贡献。Abhijit Singh先生还强调应重视建立东盟和中国的合作效果和政治互信。“东盟各国应与地区各伙伴国合作,管控好东海战略安全环境。这 可能要有新的谈判以及建立在海洋科研、渔业管理海洋环保、海洋法实施、搜寻救难等领域的合作机制” ——Abhijit Singh先生表示。(完)

(文缘/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