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多年被外国势力统治,遭受战争酷烈残破的国家,越南民族比任何人更了解基本人权的价值。因此,对越南人权问题的所有歪曲、诬告、破坏论调都是毫无价值的。任何人、任何外部势力都没有任何资格来否定越南民族在人权领域的巨大成就。

第一期:勉强和奇怪的强加

人权是人类的共同成就,无论在任何政治制度下,这一向是人的强烈渴望。

但是,帝国主义和敌对势力多年来经常把人权当作一种武器来破坏越南,其幕后阴谋是取消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破坏越南人民所选择的道路。

人权不是西方唯有的成就

颠倒黑白,敌对势力破坏、歪曲越南的自由和民主事实,他们妄称:“人权是西方的成就”。他们自我以为强加“普通价值”,用人权高于主权向越南强加条件。这些行为光是为了破坏而不是为了进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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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图片来源:tuyengiao.vn)

实际上,不是到资产革命导致资产国家的问世,才有人权。在人类意识到自己的存在以及社会关系中的个人需求和利益,人权就出现了。

人权的思想和内涵早就出现并在所有文化体制存在。从本质上看,人权是人人固有所有的天性权利,那是一种承认,而不是授予、拒绝或无理的剥夺,起源于所有人的固有品格,是人人在公民权、政治权、经济、社会与文化权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发展史归根结底是为人权斗争的历史。人们从此得出的真理:人权是人类的共同价值。

这样肯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其指出人权的来源。但是,“人权”这一术语较晚出现,其与资产阶级革命有关,所以经常被利用而误解人权是西方唯有的成就 。

我们拥有充分的根据驳斥上述错误观点。这同时也是克服否定进步、文明价值或将一国模式强加于另一国的片面、极端表现。

历史证明人权的思想与法律相关规定和人权领域所取得的结果是劳动人民与被压迫民族的长期、艰苦斗争过程的成果。

这同时也是人类治理自然的成果,人权成为人类的共同价值。既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不分政治制度、发展水平的所有国家、民族都有权享受并有义务保护、发展这一崇高的社会价值。

强加是毫无价值的

在越南乃至全球上强加西方式民主和人权标准是荒谬且与现实完全不符的。联合国《宪章》已肯定:不许任何国家,乃至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但是,一些西方国家又给自己权利强加“西方式价值”,企图干涉法律制定、体制完善,推动民事社会发展,以成立与越南政府作为的力量,这是不可接受的。

这些国家采用人权“双重标准”。他们采取“普通人权”观点,但鼓吹所谓“人权高于主权”。他们通过“公民抗命”、“集体建议”、“不暴动斗争”等形式,呼吁、煽动极端索取、犯法行为、反政府行为,企图破坏越南的稳定和发展。

实际上存在一个悖论,在不断逼迫越南等国改善人权,但在那些国家内部仍采取歧视政策。有些大国对其他国家人权表示过分“关注”,但白皮肤和黑皮肤人种的歧视对待仍未得到克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那些国家里,百亿富翁拥有巨大权力,但很多人仍处在贫穷境地,许多人因枪弹失控情况而被剥夺生存权。甚至有些大国至今仍未批准一些重要人权公约,诸如《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

一些西方国家至今仍采取援助、合作形式来公开拉拢、辅佐在越南的非法对峙活动,甚至把人权改善声索当作双边和多边合作的条件。世界各国拥有不同的发展水平,不可把一国的价值和标准强加于另一国。

在阶级仍存在的社会里,人权带有阶级性是必要的。1992年7月12日越共中央书记处关于人权问题及我党的观点和主张的12号指示,肯定:在阶级对抗社会里,人权概念带有深刻的阶级性。

因此,把一国的标准强加于另一国是完全荒谬的。在国际范围内,人权概念的阶级性体现于革命、进步力量与反革命、反进步力量的斗争。目前,这些体现于推进“和平演变”、暴乱颠覆的形式。

人权保障首先要属于每个国家的责任。这一法律责任已得到联合国各人权文件加以肯定。尽管许多方面已得到国际化,但人权保障主要仍属于各国家的权限。在国际领域上的人权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为人权保障增加资源和经验。但是,国际人权机制只补充,而不能代替正在各国运行的机制。

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保障,国家的责任更得到明显肯定,没有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代替保障的。这是必须得到充分、深刻认识的原则。民族独立、国家主权是人权保障和实施的头等要求。

另一个重要因素的是要把人权问题放在历史和传统背景下看待,这些取决于那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这一观点已得到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

该宣言肯定看待人权问题时,要牢记民族特殊性,拥有历史、文化和宗教不同的地区和条件。这样,不可把一个国的模式和标准强加或“复印”给另一个国家。

将某国的标准强加于其它国家是霸权,不可接受的。人权是每个国家历史、传统、文化的成就和经验的结晶价值。

人权的附属性起源于世界各方面的不平衡发展,所以人权在不同国家不能得到一样满足,而取决于每个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越南早就接近这一观点,体现于1992年7月12日中央书记处的12号指示,其中肯定:人权一向依附于国家的历史、传统,并被取决于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因此,不可将某国的国家标准或模式强加于其它国家。

就在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系统也允许一个国家加入一个国际公约时保留具体的条款,或给某个公约提出附加议定书,体现各国之间的不平衡。

每个国家都有权为人权保障选择最优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在落实关于人权承诺中有权制定路程。因此,对民主、人权模型的所有“复印”或强加都是不可接受的。(未完待续)

联合国《宪章》第七款第一条肯定:“不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类似的问题安排在以宪章为解决标准的工作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