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11月6日至7日由越南外交学院同越南律师协会(VLA)和东海研究基金会(FESS)在河内联合举行的第11次东海国际学术研讨会框架内,6日下午,与会代表出席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25周年和越南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5周年的纪念典礼。

在纪念典礼上,与会代表共同回顾了已生效四分之一世纪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的形成过程和该公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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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在纪念典礼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baoquocte.vn)

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Stanislaw Michal Pawlak)在纪念典礼上发表讲话时表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该公约有助于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塑造世界海洋秩序并建立有关海洋资源利用的管理规则做出了贡献。该公约还有助于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所有重要问题。25年来,该公约为确保世界各国之间的和平、合作与友好关系做出了巨大贡献。

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强调了该公约的两个要点。具体的是,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有权捕捞和规范渔业活动,建造人工岛和人造工程,使用海域来实现其他经济目的和利用潮汐能源等。对于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沿海国对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海底资源享有特权。

除此之外,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还提到了争端解决机制。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有关当事方之间的任何争端。

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表示,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成立,并根据该公约所规定的法规具有管辖权。

对于中国提出的其在东海的历史性权利问题,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表示,经过审查和评估,法庭得出结论,中国对东海资源提出历史性权利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具体权利和海域不符。

法庭还指出,尽管中国航海家和渔民以及其他国家历来使用东海的实体,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国在历史上已对该海域及其资源实施管控权或阻止其他国家开发这些海域中的资源。因此,中国在东海所提出有关“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主权权利、管辖权的声索是无法律依据的。

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强调,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促进海上法律至上和维护国际关系的和平、正义和进步的重要性。

在纪念典礼上,专家和学者讨论了有关在具体诉讼中如何采取该公约的各个方面以及促使沿海国家遵守该公约的措施。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在经过9年谈判后于1982年4月30日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旨在创建有关海洋和大洋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符合于各国的共同利益。越南认识到海洋岛屿的重要性,因此积极参加了该公约谈判和制定的过程,始终坚持公约的原则和目标,同时对该公约的执行做出切实的贡献。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