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上的民族自决权

在国际角度,民族自决权是各民族在国家主权基础上设立政治制度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在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被视为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和平、友谊的原则。联合国宪章强调,在尊重平等权和自决权的基础上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那是拥有独立、主权和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的各国家之间的关系。

1960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1514(15)号决议通过关于对殖民地国家实施民族独立的宣言。该决议第二条指出,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该国政治地位,自由从事该国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这个内容得到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加以肯定:“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强调,设立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或自由加入或连接其它独立国家以及设立任何政治制度由人民自由决定,是体现民族自决权的形式,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这种权利,确保符合联合国宪章。

民族自决原则包括以下各内容:有权成立独立国家或自愿与其他民族成立联邦国家(或单一国家);自由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社会;自行解决内部问题,没有外来的干涉;殖民地国家或附属国家有权进行斗争,包括武装斗争来夺取独立和接受包括军事在内的外来帮助和支持;自由选择符合传统、文化历史、信仰和地理条件的发展道路。各民族的上述权利都得到其他民族和国家尊重。这样,“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自由进行独立斗争以及选择自己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发展道路。

应该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和少数民族权

“少数民族权”概念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明显规定。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分。” 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是两件基本的国际文件,承认公民及政治的基本法理权,其中少数民族权被视为公民及政治的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少数民族人像其他多数民族的人一样拥有公民、政治和经济社会权利,完全平等并没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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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图片来源:bienphong.com.vn)

民族自决权和少数民族权是有联系的,但两者的内涵完全不一样。对于少数民族权,其享受的主体是在一个国家的少数民族。该国家在自己的特殊条件的基础上,有责任保障各少数民族得以享受各种权利。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国家-民族享有的,而不是那个国家-民族的某个少数人群的所有。国际法不允许某个国家的少数民族离开那个国家,并单独成立跟被国际承认独立的民族相等的,且容纳他们是公民的独立国家。在一个国家将居住许多民族,这些民族共同组成一个统一的民族,统称为人民,他们对自己国家就有共同的名称。

越南是包括54个民族和平、团结共处的统一国家。胡志明主席和越南共产党一贯在尊重国际法基础上保障人权的目标,其中有民族自决权。2013年宪法第五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共同居住在越南土地上的各不同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尊重和互相帮助发展;禁止一切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行为,国家语言是越南语。各民族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自已的民族特征和培养自己的优良习惯、传统和文化。国家实行全面发展的政策,为各少数民族发挥内力、与国家发展创造便利条件。”越南2013年宪法第十一条也强调:“越南人民的祖国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所有损害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损害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阴谋和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励的惩罚”。这个内容也得到越南2008年《国籍法》、2015年《刑事诉讼法》、2015年《行政诉讼法》、2015年《刑事法》(修改版)等各部法案明显规定。在越南只有人权、公民权的概念,那是所有越南人民的权利,不分少数民族还是多数民族。各民族的人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属于国家-民族的共同权利。

挫败敌对势力的破坏阴谋

多年来,敌对势力已彻底利用民族自决权,将民族自决权概念和少数民族权概念等同起来,企图煽动少数民族声索“民族自决权”。他们想方设法传播狭窄民族思想;挑拨离间越南各民族的团结;煽动各民族反抗党、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捣乱政治社会稳定,尤其是在偏僻、少数民族地区。利用民族自决权问题与越南摆弄条件;将对越南援助和经济合作问题作为要求越南国家给国内各少数民族准许“自决自治权”的条件,从此找借口干涉越南内政。他们还加强把 “民族自决权”问题“国际化”,企图从外边施加压力,煽动国内对越南国家的反抗行为。利用历史、土地问题以及民族宗教政策中的不足之处,利用一部分少数民族同胞的困难生活来诬告越南国家“分别对待,打压少数民族人”,逼迫少数民族“放弃宗教和自己民族文化”等,从此煽动少数民族人游行示威,暴乱声索“民族自决自治权”。

他们还想方设法收拢和逼迫少数民族同胞非法越境,捣乱政治社会稳定,寻找借口干涉越南内政。他们呼吁各国际组织到西北、西原、西南部等地了解情况,此后歪曲实际,诬告越南国家打压少数民族人,违反民主和人权,进而施加压力要求越南国家给少数民族准许“民族自决权”。他们煽动国内各少数民族声索民族自决权,成立西原地区的所谓“杰加新教国家”,西南部的所谓“占婆王国”,西北的“赫蒙国王”等,从此形成反对越南党和国家的组织。在国外,“世界“赫蒙族协会”、“山民杰加协会”、“山民协会”、“独立杰加国家”等流亡反动组织不断游行示威,鼓吹国内反动分子行动。

为了预防和斗争挫败利用民族自决权来破坏越南的阴谋和手段,应加强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正确了解国际法和越南法律上的民族自决权。不断建设和巩固在党领导下的民族大团结;维护政治社会稳定;扩大和多样化人民集合形式,提高祖国阵线和人民团体的作用。实施各宗教、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的政策;严禁民族、宗教歧视、狭窄极端民族思想,客服民族、宗教自卑感。提高民族精神和尊重各民族拥有对国家共同利益没有损害的特点。继续有效开展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除饥扶贫项目,关心提高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同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继续保存和发挥民族文化特色价值。把握情况,及时发现和挫败利用民族和民族自决权问题,破坏全民大团结和革命事业的阴谋和手段,严格依法解决少数民族不满的“热点”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