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叫嚣道,“在文明国家不曾制定信仰宗教法”。他们还歪曲道,越南国会通过的信仰宗教法不是服务于人权,而只是服务于共产党的统治的目的等等。这说明,提出上述论调的人对越南乃至世界信仰宗教法一无所知。

首先要肯定的是,信仰宗教自由是人类的基本人身权利。这一权利不仅明显体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还得到各国家纳入法律系统。

于1966年12月16日得到联合国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们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都不能损坏他人选择信仰门派的选择自由权。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越南于1982年9月24日已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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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诞典礼中放鸽子仪式(图片来源:越通社) 
在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家的政治、社会、历史和传统文化等条件的基础上,各国都对管理信仰宗教活动颁布相关规定。世界上没有任何地方允许“无政府”的信仰宗教自由。这个活动都受法律所规定,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就在美国——自称为宗教自由“典范”的国家,在美国法律系统中仍有具体规定,确保各项宗教活动按原则进行。诸如,美国宪法禁止设立一个正式的国家宗教,同时禁止政府资助各宗教组。在法国——被视为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的典范国家也对信仰宗教自由制定了比较充足和具体的法律系统。法国1905年12月9日办法的法律文件明显规定,共和制度保障良心自由,保护人民供奉祭祀自由,只有唯一的限制条款就是要确保社共场所的秩序安全(第一条)。该项法律第25条也规定,祭祀集会在一个宗教协会范围内的驻所举行。其以公共秩序为目的而受职能机关的监察。在德国,该国家宪法也规定,一个宗教组织的活动如果目的与活动违反刑事法或违反已得到宪法确认的社会制度将受限制或被禁止。在中国——拥有悠久文化历史和信仰宗教传统的国家,为了管理信仰宗教活动,也颁布许多相关法律文件。诸如该国政府1994年1月31日第145号议定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此看来,不仅在越南,而且世界各国都没有绝对的信仰宗教自由。为了保护人民的信仰宗教自由权,各国家都颁布相关法律文件,完全没有敌对势力招摇的所谓“在文明国家不曾制定信仰宗教法”。越南党和国家的一贯的观点是将信仰宗教自由视为人民的基本权利。这在越南历史实践中充分体现。早在1945年8月革命成功后,1946年宪法第二章第十条已明显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信仰自由权”。此后1959年宪法第26条已重申,越南民主共和国公民享有信仰,奉仰或不奉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权。国家统一后,继承上述两项宪法,1980年宪法第80条也规定,公民享有信仰,奉仰或不奉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1992年宪法第70条再一次强调,公民享有信仰,奉仰或不奉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权。各教派面对法律都一律平等。各宗教的祭祀场所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信仰宗教自由或利用宗教进行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

不仅得到宪法规定,而且在不同历史阶段,为了满足革命事业的要求,在党、宪法和国家的主张和政策基础上,出于实践要求,越南职能机关还颁布了有关信仰宗教自由权的法律文件。诸如2004年6月18日,第十一届越南国会常委会通过了信仰宗教法令。经十多年实行该法令后,越南在信仰宗教保障方面已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但是,该法令及其相关规定文件也出现了需要克服的一些不足之处。与此同时,信仰宗教实践生活和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因此要求制定一部法律文件来代替原有的文件。另一方面,继承、修改和补充1992年关于信仰宗教自由权,2013年宪法已对直接关系保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权的内容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因此,颁布该项法律文件旨在具体化2013年宪法关于信仰宗教自由权的内容、规定和精神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刚得到国会通过的《信仰宗教法》是在党的观点和2013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旨在克服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继续完善法律系统来更好的保障信仰宗教自由权;革新国家管理机制,确保通畅、透明,为更好保障信仰宗教自由权打下法律基础。国会通过该宗教信仰法律还巩固全民大团结;为信仰宗教自由权、人类和社会主义其他民主、文明价值得到发挥;维护有信仰宗教者对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信心;有助于有效开展国家对外政策,斗争打击利用信仰宗教活动;体现国家对实现国际法律,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责任精神。

正如越南佛教中央理事会副主席释宝严方丈就国会通过《信仰宗教法》接受采访时强调,这是越南党和国家实施2013年宪法关于信仰宗教政策的转折点。与此前相关各项法令和议定相比,该项法律已满足越南信仰宗教在国际融入新形势下的迫切要求。通过该项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更好保障人民权利,将越南信仰宗教更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家实践。

所谓“越南国会通过的信仰宗教法不是服务于人权”的观点只是大肆歪曲论调,不可接受且无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