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号通知对关于外国金融机构和银行购买企业债券相关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外国金融机构和银行的企业债券投资活动的监管,旨在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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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图片来源:越通社)

按照新规定,购买企业债券的外国金融机构和银行必须拥有内部信用评级和企业债发行评级体系以及必须制定有关企业债券的内部规定等。

此外,该通知对第22号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进行补充,即各家外国金融机构和银行不得以调整企业债务结构为目的而购买企业债券。

该通知于2018年8月2日生效。

(来源:越通社)